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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及罪轻辩护指南

2026-10-16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25人看过举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及罪轻辩护指南

一、辩护核心结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传销活动特征的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近年来,以“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网络商城”“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新型网络传销犯罪高发,传销活动日益网络化、隐蔽化、跨区域化,涉案人数和金额不断攀升。

辩护的核心在于逐一切断“传销活动特征”“组织者与领导者身份”“人数层级标准”“骗取财物”四个构成要件的认定链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论处。传销活动必须同时具备“骗取财物”“拉人头”“入门费”“层级计酬”等特征,缺一不可。对于仅从事劳务性工作、未参与传销活动组织策划的人员,应积极主张不构成犯罪。本文梳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六大无罪辩护路径、此罪彼罪区分及典型案例。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活动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二)构成要件

构成本罪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仅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论处。根据相关意见,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2.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传销活动中的“骗取财物”,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

3.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传销活动的核心特征包括: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4. 结果要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这是本罪入罪的量化标准,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三、立案追诉标准与量刑档次

(一)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二)量刑档次


量刑档次适用情形法定刑期
基本犯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核心辩护策略(六大无罪辩护路径)

(一)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最核心的无罪路径

本罪仅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则不构成犯罪。

可主张不构成组织者、领导者的情形:行为人系受雇从事劳务性工作,如仅负责网站维护、服务器管理、客服接待等,未参与传销活动的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关键环节;行为人系普通参加者,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未发展下线或者发展下线人数较少;行为人虽担任一定职务,但未实际参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仅执行上级指令;行为人系受蒙蔽、被胁迫参与,对传销活动的性质缺乏认知。

典型案例:在康达律师代理的某公司技术总监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中,辩护人提出,委托人仅负责公司网站的技术维护,未参与传销活动的组织、策划、宣传等关键环节,其行为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性质。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动作:审查行为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具体角色和职责;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了传销活动的发起、策划、操纵等关键环节;审查行为人是否实际发展了下线人员;审查行为人是否获取了传销活动的非法利益;构建“非组织者、领导者”的证据链。

(二)不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否定传销性质

传销活动必须同时具备“骗取财物”“拉人头”“入门费”“层级计酬”等特征,缺一不可。如果涉案经营活动不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则不构成犯罪。

可主张不符合传销特征的情形:涉案经营活动具有真实的商品销售或者服务提供,不以“拉人头”为主要目的;行为人未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行为人未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或者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行为人未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辩护动作:审查涉案经营活动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审查参加者是否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作为加入资格;审查是否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审查计酬或返利依据是否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标准;审查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

(三)人数和层级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本罪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为入罪门槛。如果人数或者层级未达到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可主张人数层级不达标的情形: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未达到三十人;层级未达到三级;部分人员系重复计算或者不具备传销活动参与者的身份;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不应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辩护动作:逐笔核查涉案人员名单,剔除重复计算和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审查层级的计算方式是否准确;审查是否存在将脱离后发展人员计算在内的情形;如人数或层级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主张不构成犯罪。

(四)主观上无骗取财物的故意

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则不构成犯罪。

可主张无骗取财物故意的情形:行为人系被蒙蔽、被利用参与,对传销活动的欺诈性质缺乏认知;行为人真诚相信涉案经营活动具有真实盈利前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未从传销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获取的利益与传销活动无关。

辩护动作:审查行为人对传销活动性质的认知程度;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了欺诈手段的策划和实施;审查行为人是否获取了传销活动的非法利益;构建“主观无骗取财物故意”的证据链。

(五)罪名竞合与从一重处断辩护

传销活动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辩护中应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争取适用较轻罪名。

可主张从一重处断的情形:以传销为名实施诈骗,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传销为名非法集资,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传销为名非法经营,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动作:审查行为是否同时触犯其他罪名;比较各罪名的量刑标准,争取适用较轻罪名;论证行为更符合某一特定罪名的构成要件,排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适用。

(六)证据不足——打破控方证据链

可主张证据不足的情形: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人数和层级无法准确认定;传销资金的数额无法准确计算;行为人组织、领导行为的证据不足;关键证据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可依法申请排除;全案证据链断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辩护动作:质疑涉案人员名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传销资金的计算依据是否客观;调取传销组织的系统数据、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动摇指控体系。

五、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要点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区分维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
行为方式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获得加入资格,按层级计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直接骗取他人财物
犯罪对象传销活动的参加者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组织特征具有层级性、组织性无特定组织特征
法定刑最高15年有期徒刑最高无期徒刑

以传销为名实施诈骗,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辩护中应准确区分两罪,争取适用较轻罪名。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两罪在行为方式上可能存在交叉。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传销活动的核心特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具备“拉人头”“入门费”“层级计酬”等特征;非法经营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两罪在行为方式上可能存在交叉。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传销活动的组织层级特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拉人头”“层级计酬”为核心特征;集资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六、争取不起诉与从宽处理的实务路径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适用条件: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如非组织者领导者、不符合传销特征、人数层级未达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适用条件:犯罪情节轻微,涉案人数和金额较小;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

(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

适用条件:组织、领导行为的证据不足;人数和层级的计算缺乏客观依据;骗取财物的证据不足;经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七、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一)康达律师代理某公司技术总监不起诉案——非组织者领导者

某公司技术总监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人提出委托人仅负责公司网站的技术维护,未参与传销活动的组织、策划、宣传等关键环节,其行为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性质。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裁判要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仅从事劳务性工作、未参与传销活动组织策划的人员,不构成犯罪。

(二)某虚拟货币传销案——人数层级未达标不起诉

某虚拟货币传销案中,辩护人通过逐笔核查涉案人员名单,剔除重复计算和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论证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未达到三十人且层级未达到三级,不符合立案追诉标准。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裁判要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为入罪门槛。人数或层级未达到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三)某消费返利传销案——不符合传销特征无罪

某消费返利平台被指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人提出涉案平台具有真实的商品销售,不以“拉人头”为主要目的,未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不符合传销活动的核心特征。法院最终判决无罪。

裁判要旨:传销活动必须同时具备“骗取财物”“拉人头”“入门费”“层级计酬”等特征,缺一不可。不符合传销活动特征的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

(四)某网络传销案——从犯认定获缓刑

某网络传销案中,被告人系受雇从事客服工作,未参与传销活动的组织、策划,法院认定其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受雇从事劳务性工作、未参与传销活动组织策划的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八、结论与行动建议

总结陈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的核心在于逐一切断“传销活动特征”“组织者与领导者身份”“人数层级标准”“骗取财物”四个构成要件的认定链条。本罪仅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论处。传销活动必须同时具备“骗取财物”“拉人头”“入门费”“层级计酬”等特征,缺一不可。辩护应围绕主体身份、传销特征、人数层级、主观故意、罪名竞合、证据完整性六大维度展开全面审查。

行动清单:


1. 审查主体身份:确认行为人是否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系受雇从事劳务性工作或普通参加者,主张不构成犯罪。

2. 审查传销活动特征:确认涉案经营活动是否同时具备“骗取财物”“拉人头”“入门费”“层级计酬”等特征。不符合传销特征的,主张不构成犯罪。

3. 逐笔核查涉案人员:剔除重复计算和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精确计算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和层级。未达到“三十人且三级”标准的,主张不构成犯罪。

4. 审查主观故意:确认行为人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如系被蒙蔽、被利用参与,主张不具备犯罪故意。

5. 审查罪名竞合:如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比较各罪名的量刑标准,争取适用较轻罪名。

6. 审查证据完整性:质疑涉案人员名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传销资金的计算依据是否客观,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动摇指控体系。

7. 争取从犯认定:如系受雇从事劳务性工作、不参与组织策划和利润分配,积极主张从犯认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8.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综合运用“从犯、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初犯”等多情节叠加辩护,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9. 争取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结合“非组织者领导者、不符合传销特征、人数层级未达标、证据不足”等情节,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10. 关注新型网络传销的辩护要点:审查涉案平台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是否以“拉人头”为主要目的,计酬返利依据是否以发展人员数量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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