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核心结论
洗钱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的重点罪名,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以下简称《2024解释》),对自洗钱与他洗钱的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标准、七种新型洗钱方式、竞合处罚原则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根据最高检数据,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是2019年起诉人数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打击力度持续加大。
辩护的核心在于逐一切断“主观明知”“上游犯罪事实”“洗钱行为”“情节严重”四个认定环节。自洗钱入刑后,如何区分“积极洗钱行为”与“消极资金持有”,如何证明他洗钱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如何界定上游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辩护应紧扣法益侵害标准,通过合理分流实现有效辩护。本文梳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六大无罪辩护路径、此罪彼罪区分及典型案例。
二、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构成本罪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条文中的“明知”和“协助”等用语,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扩大至包括第三人和实施了七类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本人(自洗钱)。
2. 主观要件:对于他洗钱,行为人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对于自洗钱,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掩饰、隐瞒本人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即可,无需另行证明其对资金来源的“明知”。
3.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洗钱行为之一。根据《2024解释》第五条,“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包括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与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转换为赌博收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等七种具体情形。
4. 前提要件: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洗钱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三)七类上游犯罪范围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以下七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为上述七类上游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如盗窃、诈骗等)洗钱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非洗钱罪。
三、立案追诉标准与量刑档次
(一)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洗钱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量刑档次
| 量刑档次 | 适用情形 | 法定刑期 |
|---|---|---|
| 基本犯 | 实施洗钱行为,情节一般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情节严重 | 洗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 |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单位犯罪 | 单位实施本罪 |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罚金数额标准方面,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
四、核心辩护策略(六大无罪辩护路径)
(一)主观明知的否定——他洗钱最核心的无罪路径
对于他洗钱案件,行为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洗钱罪。洗钱罪不能仅靠被告人认罪认罚就认定其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故意,而应结合其供述变化和具体客观行为予以综合评判。
可主张不明知的情形:行为人对资金来源缺乏认知,系正常民事交易;行为人系被欺骗参与,对资金性质缺乏明确认知;行为人曾主动追问钱款来源却遭欺骗;无反常交易记录,交易行为符合正常商业惯例。
典型案例:在某建建筑公司负责人案中,辩护人提交12家同行企业的财务凭证及行业协会出具的《建筑行业资金结算惯例说明》,成功证明个人账户结算工程款的行业惯例,法院最终采纳“无洗钱故意”的辩护意见。
辩护动作:审查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审查交易行为、资金账户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审查行为人是否曾主动询问资金来源;收集证明交易符合行业惯例的证据;构建“主观不明知”的证据链。
(二)区分消极资金持有与积极洗钱行为——自洗钱核心辩护路径
自洗钱入刑后,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消极资金持有”与“积极洗钱行为”。若本犯仅将赃款存放于私人场所或本人实名账户未作处理,因未实施法定的资金转移、转换行为,属于“消极资金持有”,不构成自洗钱;若本犯通过伪造交易合同、虚增企业营收、利用金融工具改变资金形态等方式,将赃款融入合法资金流转体系的行为,因实质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属于“积极洗钱行为”,应认定为构成自洗钱。
可主张不构成自洗钱的情形:行为人仅将赃款存放于本人账户或家中,未实施转移、转换行为;行为人仅进行日常消费支出,未改变资金形态或性质;行为人的资金处置行为属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未造成新的法益侵害。
辩护动作: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法定的资金转移、转换行为;审查资金处置行为是否改变了资金的形态或性质;论证行为属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而非独立的洗钱行为。
(三)上游犯罪事实不成立或不属于七类犯罪范围
洗钱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且上游犯罪仅限于七类特定犯罪。如果上游犯罪事实不成立,或者不属于七类上游犯罪范围,则不构成洗钱罪。
可主张上游犯罪不成立的情形:上游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确实存在;上游犯罪系盗窃、诈骗等七类犯罪之外的犯罪,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的资金与涉案资金无法建立同一性关联。
典型案例:在丰某洗钱案中,检方指控被告人明知李某出售的系受贿等犯罪所得的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仍予以收购。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该书2万元购物卡的来源仅有证人李某的证言等,该2万元的购物卡是否来源于贪污受贿犯罪的事实尚不清,难以排除合理怀疑,应予剔除。
辩护动作:审查上游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确认上游犯罪是否属于七类法定犯罪范围;审查涉案资金与上游犯罪所得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
(四)行为不符合五种法定洗钱方式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五种洗钱行为方式。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这五种方式,则不构成洗钱罪。需要注意的是,《2024解释》将“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但辩护中仍应审查涉案行为是否实质属于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可主张不符合洗钱方式的情形: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正常资金往来,未实施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未改变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五)情节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洗钱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为洗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一的。如果不符合“数额加情节”的双重标准,则不构成“情节严重”。
可主张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洗钱数额未达到500万元;虽达到500万元但不具有法定的四种严重情节之一;涉案数额应扣除不属于洗钱的部分。
辩护动作:逐笔核查涉案资金,精确计算洗钱数额;审查是否存在法定的四种严重情节;如不符合“数额加情节”的双重标准,主张不构成“情节严重”。
(六)竞合处罚与从宽情节
根据《2024解释》第六条,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动作:审查是否存在竞合情形,争取适用较轻罪名;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五、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要点
(一)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 区分维度 | 洗钱罪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 上游犯罪范围 | 仅限七类特定犯罪 | 所有犯罪 |
| 行为方式 | 五种法定方式,侧重金融领域 |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 |
| 法益侧重 | 金融管理秩序 |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 法定刑 | 最高10年有期徒刑 | 最高7年有期徒刑 |
为七类上游犯罪洗钱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为七类上游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洗钱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中应准确审查上游犯罪的性质,争取适用较轻罪名。
(二)洗钱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
两罪在提供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帮助行为上可能存在交叉。区分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的内容:洗钱罪要求明知是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帮信罪仅要求概括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果行为人仅提供银行卡,未参与资金转移、转换,且不明知是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可能构成帮信罪而非洗钱罪。
六、争取不起诉与从宽处理的实务路径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适用条件:行为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如主观不明知、上游犯罪不成立、不属于七类上游犯罪、行为不符合五种洗钱方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适用条件:犯罪情节轻微,洗钱数额较小;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
(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
适用条件: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上游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洗钱数额的计算缺乏客观依据;经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典型案例:苏义飞律师、金雨爽律师共同辩护的一起涉嫌洗钱罪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公诉机关指控的洗钱罪未获支持,被告人A某获无罪判决。
七、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一)苏义飞洗钱罪无罪案——指控未获支持
2023年7月,由苏义飞律师、金雨爽律师共同辩护的一起涉嫌洗钱罪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公诉机关指控的洗钱罪未获支持,被告人A某获无罪判决。
裁判要旨:洗钱罪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观明知或上游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二)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不能仅靠认罪认罚认定主观故意
潮州法院2023年度“十大”案例——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法院认为,洗钱罪不能仅靠被告人认罪认罚就认定其具有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故意,而应结合其供述变化和具体客观行为予以综合评判。
裁判要旨:认定自洗钱行为的主观故意,不能仅凭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结合供述变化和具体客观行为综合评判。
(三)建筑公司负责人洗钱案——行业惯例出罪
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案中,辩护人提交12家同行企业的财务凭证及行业协会出具的《建筑行业资金结算惯例说明》,成功证明个人账户结算工程款的行业惯例,法院最终采纳“无洗钱故意”的辩护意见。
裁判要旨:行为符合行业惯例且无反常交易记录的,不能认定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
(四)丰某洗钱案——上游犯罪事实不清予以剔除
丰某犯洗钱罪、串通投标罪案中,检方指控被告人丰某明知李某出售的系受贿等犯罪所得的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仍以人民币2万元予以收购。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该书2万元购物卡的来源仅有证人李某的证言等,该2万元的购物卡是否来源于贪污受贿犯罪的事实尚不清,难以排除合理怀疑,应予剔除。
裁判要旨: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相应洗钱数额应从指控中剔除。
八、结论与行动建议
总结陈词:洗钱罪辩护的核心在于逐一切断“主观明知”“上游犯罪事实”“洗钱行为”“情节严重”四个认定环节。他洗钱案件应重点审查主观明知的证据,自洗钱案件应重点区分“消极资金持有”与“积极洗钱行为”。上游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是否属于七类法定犯罪范围,是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辩护应围绕主观明知、上游犯罪范围、行为方式、情节标准、此罪彼罪界限、从宽情节六大维度展开全面审查。
行动清单:
1. 审查主观明知:对于他洗钱案件,综合审查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交易异常情况、供述和辩解等,主张不具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主观要件。
2. 区分自洗钱与他洗钱:如行为人系上游犯罪本犯,审查其行为属于“消极资金持有”还是“积极洗钱行为”。仅存放于本人账户未作处理的,主张不构成自洗钱。
3. 审查上游犯罪事实:确认上游犯罪事实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确认上游犯罪是否属于七类法定犯罪范围;审查涉案资金与上游犯罪所得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
4. 审查行为方式:确认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洗钱方式之一。
5. 审查情节严重标准:洗钱数额是否达到500万元;是否同时具有法定的四种严重情节之一。不符合“数额加情节”双重标准的,主张不构成“情节严重”。
6. 审查竞合情形:如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如同时构成其他更重罪名,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争取适用较轻罪名。
7. 收集行业惯例证据:如交易行为符合行业惯例,收集同行企业财务凭证、行业协会说明等证据,证明不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
8.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综合运用“从犯、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初犯”等多情节叠加辩护,争取从宽处理。
9. 争取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结合“主观不明知、上游犯罪不成立、不属于七类上游犯罪、情节未达标”等情节,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10. 关注虚拟资产交易的新型洗钱方式:审查涉案“虚拟资产”交易是否实质属于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