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当庭宣判,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终于走完一审、再审和终审程序露出了“原形”——虚假诉讼,两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该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联手造假,企图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是一起典型的捏造事实、虚构借贷关系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案。判决引发了社会各方面对虚假诉讼多发现象的高度关注。
债务人完全认可债权人的诉求,审理程序一波三折
上海欧宝公司诉称,2007年7月24日起分九次陆续借款给辽宁特莱维公司8650万元人民币,用于开发辽宁省东港市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期届满后经多次催要,辽宁特莱维公司以商品房滞销为由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辽宁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6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辽宁特莱维公司辩称,对上海欧宝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借款全部投入到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现因房屋销售情况不好而无力偿还,将努力筹款尽早还清借款本息。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海欧宝公司要求偿还欠款的请求有理,应当得到支持,遂作出判决。
前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辽宁特莱维公司的另案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再审过程中,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的诉辩意见同原一审诉辩意见。申诉人谢涛称,辽宁特莱维公司与上海欧宝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恶意侵害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投资人谢涛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
再审中查明了大量、复杂的事实:上海欧宝公司先后向辽宁特莱维公司汇款10笔计8650万元,而后者在收到汇款的当日或几日后即将其中的6笔计7050万余元转出,其中5笔计6400万余元转往双方的关联公司翰皇公司;此外,上海欧宝公司在一审诉讼要求辽宁特莱维公司还款期间,仍向后者转款3笔计360万元;上海欧宝公司股东为8人,其中曲叶丽出资885万元,持股比例73.75%,宗惠光为法定代表人;辽宁特莱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作新,由翰皇公司出资1800万元,出资比例90%,2010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上海欧宝公司的股东姜雯琪,变更登记时,领取执照人系刘静君,而刘静君又是本案原一审诉讼期间上海欧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系上海欧宝公司的员工;翰皇公司设立时由王作新出资200万元,曲叶丽出资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作新,;王作新与曲叶丽系夫妻关系……
再审结合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的借款过程及诉讼中发生的情形,王作新夫妻完全控制辽宁特莱维公司、上海欧宝公司、翰皇公司,以及辽宁特莱维公司借款进账后将大部分款项转出的情形,认为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上海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对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未作出认定。
上海欧宝公司不服辽宁高院再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调取了上海欧宝公司、辽宁特莱维公司以及两公司的共同关联公司翰皇公司、沈阳特莱维化妆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沙琪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工商档案等证据,又查明了大量新的事实,包括关于上海欧宝公司和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关系及资金往来等情况。
条分缕析厘清两大争议,认定虚假诉讼
该案涉及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二: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争议的8650万元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办理该案的合议庭结合双方提供证据和依职权调查获得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该案中,曲叶丽为上海欧宝公司的控股股东,王作新是辽宁特莱维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作新与曲叶丽系夫妻关系,说明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由夫妻二人控制。同时,上海欧宝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宗惠光、王奇等人,与辽宁特莱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作新、法定代表人姜雯琪、目前的控股股东王阳共同投资设立了上海特莱维,说明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前述两公司与案涉相关公司之间均存在关联关系。
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还存在人员混同的问题。在案证据表明,上海欧宝公司、辽宁特莱维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人员之间未严格区分,服从王作新一人的指挥,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随时转换为不同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海欧宝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辽宁特莱维公司偿还借款,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主要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来看,借款合同存在虚假的可能;从借款的时间上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从借款的数额上看,当事人的主张前后矛盾;从资金往来情况看,上海欧宝公司存在单向统计账户流出资金而不统计流入资金的问题;从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看,存在双方或者多方账户循环转款问题;从借款的用途看,与合同约定相悖;从上海欧宝公司和辽宁特莱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来看,与日常经验相悖。对上述矛盾和违反常理之处,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均未作出合理解释。由此可见,上海欧宝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从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账户之间随意转款、款项用途随意填写的事实,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确信,该案债权系上海欧宝公司截取两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虚构而成。同时,结合上海欧宝公司和辽宁特莱维公司,对谢涛及其他债权人与特莱维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知,以及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人员混同、银行账户同为王作新控制的事实,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01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经过持续一天的审理和合议后,当庭判决驳回上海欧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该公司和辽宁特莱维公司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时还宣布,对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惠光、姜雯琪和实际控制人王作新,将视情节和态度另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