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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诉讼争议

发布者:上官兰祥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1397人看过


两注册商标之间的诉讼争议

笔者办理过大量的商标维权案件,最常涉及的是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部分案件涉及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原告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被告享有在后的注册商标,原告如果以其在先的注册商标起诉被告使用的在后注册商标侵权,人民法院直接驳回起诉即可。但是,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并不是,对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还是要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笔者在此就“在后注册商标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分析,希望能够为有需要的权利人提供帮助。

一、规范使用的在后注册商标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

侵权分析:要认定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时间限制。

(1)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已经达成驰名商标的程度。

(2)自注册之日起未超过五年。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二、在先商标为驰名商标。

首先,此处并不是指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已经被认定过驰名商标。无论原告的商标此前有无被认定过驰名商标,只要其商标已经达成了驰名商标的程度即可,通过该案对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这就要求原告方提供被告此前3-5年内商标使用和宣传的大量证据,需要原告进行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在后商标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在先的驰名商标。

第四、两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具体表现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

第五、两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的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具体表现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

    2、未规范使用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无论未规范使用的注册商标为在先商标或者在后商标,其涉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注册时间点均不影响侵权的成立,故标题中未再区分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一条规定“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一方商标注册人存在“超出核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或“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的任何一种情形,则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乙方提起的注册商标侵权之诉,而不能直接驳回起诉。

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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