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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益与在后商标的冲突--注册商标不能突破在先权益的屏障

发布者:上官兰祥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1036人看过


在先权益与在后商标的冲突

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度的提升,众多企业在进行新产品的市场投入之前,都会提前进行商标布局,做到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但是,企业拿到注册商标证书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企业使用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就一定畅通无阻吗?企业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纠一定能够维权成功吗?企业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就不会面临被起诉被判赔吗?

答案:显然不是。

那么,究竟是为什么呢?下面我将从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的两个角度予以说明,帮助企业了解注册商标申请、使用、维权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避免企业因错误的商标认识导致严重的市场误判,造成经济损失。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过上述规定,足以看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是其他在先权利的障碍;该《规定》中所称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等。如商标权人将他人在先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比如乔丹),在先权利人仍可以基于其在先权利主张商标权利停止使用并赔偿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其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提起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二、案例解析

2012年7月13日刘某某申请注册第11204437号“京天红”商标,2013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炸糕、蛋糕”等等;其后,刘某某先后在30、35类等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多项“京天红”商标。核准注册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刘某某以侵犯“京天红”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京天红公司诉至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

京天红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由北京京天上帝大厨房等多家企业逐步承继演变而来,在后主体均取得了在先主体同意使用“京天红”字号后方进行了名称登记。在收到刘某某的起诉后,京天红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刘某某和其授权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某在注册第11204437号“京天红”商标之前,其就应当已经知晓京天红公司“京天红”字号的存在,且知晓“京天红炸糕”的知名度,刘某某授权他人使用“京天红”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三、裁判要点

1、审理法院认定“京天红”属于京天红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2、审理法院认定刘某某和虎的味蕾公司的行为落入京天红公司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权益、企业名称权益控制范围

法院分别从从商标显著性、主观意图上、使用方式、使用内容等多角度分析认定刘某某具有攀附京天红公司声誉的主观意图,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京天红公司的商品或者与京天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3、审理法院认定京天红公司使用商标具有正当性,未侵害刘某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通过该案件解析,足以看出:注册商标不能成为在先权利/权益的权利障碍。如商标权人在先知晓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或在先标识,恶意提起注册商标申请(比如本案存在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显著性较强的在先字号和在先使用标识相同的商标),则行为不具有合法正对性。

作为京天红公司,商标布局意识的缺位也间接导致了刘某某等抢注行为的发生,对其在先使用和企业名称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进行了抢注,

四、律师建议

1、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要做到诚实守信,切忌仿冒他人在先标识;即便获得商标注册,也无法形成合法的权利屏障;不可避免的会面临:行政无效风险、处罚风险、民事赔偿风险、资本投入风险等等。

2、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要加强品牌意识,全面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对于企业主营业务和商品尽量进行多类别、上下游链条等全方位申请和注册,比如餐饮类产品,除在43类服务项目上进行申请注册外,对于其主营的食品仍有必要在相关食品商品项目上申请申请注册,以防被他人抢注;

同时,加强自身品牌的监管和跟踪,一旦发现近似商标的申请,提及提起商标异议程序,把控风险源头,降低维权时间和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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