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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等同侵权的判定标准

发布者:上官兰祥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3617人看过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特别注意:

   1、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

   对于技术特征的划分应以实现某一相对独立功能和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作为一项技术特征予以认定,而不能简单地以产品部件进行划分。不同的划分标准可能决定了技术特征的等同与否。

  2、等同侵权的核心标准:

   等同原则的核心在于防止他人盗用专利的发明实质,权利要求文字具有局限性,不能只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字面记载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防止他人通过非实质性的修改来规避侵权,导致无法实现专利保护。

  3、三基本一无创的构成要件:

(1)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

(2)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

(3)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4)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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