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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全面有效的防范实用艺术品被仿冒?

发布者:上官兰祥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496人看过

如何全面有效的防范实用艺术品被仿冒?

实用艺术品,顾名思义就是指那些具有实用价值同时兼具艺术特点的物品,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设计精美的饰品、造型独特的家具,或者是陶瓷、玩具等等各种物品。

很多权利人花费巨大时间和精力并投入较高人力物力成本设计研发出来的独家产品,上市后经常会面临被抄袭、被模仿的情况,由于仿冒者前期并没有付出设计研发成本,其产品的售价远低于市场价格,这就导致权利人被市场被大面积侵占,造成权利人的巨大经济损失。

那么,碰到这种情况,权利人该如何维权呢?我从下面几个角度分析,告知权利人可提前防范的措施以及被侵权后可选择的维权方式。

  1. 一、  著作权角度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具体规定,无论1990年版、2001年版,还是2010年修正版或者2021年最新修订的版本。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会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美术作品的范畴进行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6条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当事人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第三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八)项中关于美术作品的规定依法予以维权。

  1. 二、  商标权角度

就目前商标申请注册现状来看,文字和图形商标申请和注册量占比非常高,立体商标的申请和注册量少之又少,很多国内从事产品制造的大型企业甚至一件立体商标都没有。何为立体商标呢,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建议有关公司可以对于自己设计的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独特性的商品形状、包装等提前申请立体商标,这样一旦遇到仿冒者,就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依法予以维权。另外,提醒各位: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三、专利权角度

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于实用艺术品来说,可以将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提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从而在遇到仿冒者时借助《专利法》进行维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显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在于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同近似。因此,权利人一定提前确定好自己需要保护的产品设计,如何最大范围的保护自己的产品。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因当事人最初权利保护范围选择的疏忽导致保护范围过窄的情况很多,比如权利人限定的权利保护范围包括形状、图案和色彩,结果导致相同形状、图案不同色彩的仿冒产品被认定不够成侵权。

  1.  四、 不正当竞争角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了各种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就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如果权利人的实用艺术产品符合上述规定,即达到了有一定影响包装装潢的标准,则可以适用该条进行保护。本人之前代理了数百起此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商品类型包括白酒、饮料、零食等等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特别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均存在很大不同,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对于权利人而言,如果认为他人存在通过仿冒等手段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考虑适用该法予以维权。

  1.  五、  维权方式

不同角度的维权方式基本相近,比如都要从权利基础、侵权事实、损失获利三个主要大的方面进行维权的准备工作。但是,也有很大不同,尤其对于权利基础事实的举证方面具有很大不同:

从著作权法角度来说,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很多人误认为只要提交版权登记证书即足以证明,事实并非如此。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视为作者,无论是否做过版权登记。也就是说,如果有相反证明的话,权利人就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比如底稿、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等。因此,建议权利人一定留存好著作权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底稿、在先发表的杂志、报纸等合法出版物、或者在作品完成后委托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等等。防止自己在先创作的作品,被恶意第三人进行了登记、认证,从而无法证明真实的权利人身份。

从商标法角度来说,当事人只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即足以证实权利人的身份,并有权利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但是相比著作权而言,商标权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受到核定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的限制的,因此如果企业想要最大范围的保护自己的商标,建议尽量扩大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同时,建议企业建立自己的商品档案,保存好商品宣传、销售等全部的有关证据,防止商标被他人抢先申请或者注册,无法证明自己是在先使用人的事实。完整的商品档案在商标异议、无效、侵权等案件中均能发挥巨大作用。

从专利法角度来说,当事人只需要提供专利证书即可。虽然专利法规定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权利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但是这并不是受理案件所必须的,是否提供并不影响法院对于案件的立案受理。另外,大多数企业对于自己的产品都能想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是很多在维权时诉求却无法获得支持。这是因为企业忽视了两个字,即“提前”。根据专利法的要求,任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都必须满足新颖性的要求,即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与之相抵触的申请。而大部分企业并没有按照该要求进行专利申请,而是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将产品公之于众,这就导致自己的专利在申请之前已经成为了现有设计,而无法再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更高一些,不仅需要证明自己是产品的权利人,同时需要证明该产品的包装装潢在市场上达到了有一定影响的标准,只有这样其才有可能获得反法的保护。因此前面提到的商品档案在此处就显得更为重要。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维权中也有着其巨大的优势。比如,当事人的作品未达到著作权的保护标准同时又没有商标和专利权利的情况下,而其商品在当地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考虑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或者当事人的专利权已经过期,而产品在市场上仍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完全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

因此,对于实用艺术品而言,在产品设计上市之前,就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分析,选择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在产品上市之后更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从而在发现侵权者后更强有力的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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