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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某处房产(价值约83万元)属于其所有,村委协助办理房产证。原一审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原二审裁定...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某处房产(价值约83万元)属于其所有,村委协助办理房产证。
原一审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原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后陈某委托徐照峰律师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法院一审民事裁定和二审民事裁定,重新作出公正裁定。事实和理由:原一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错误;原一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未能依法确认其对张店区除第三人干涉的所有权错误;原二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涉案房产登记在其名下或与村委会签订房产置换协议错误,村委并没有否认房产属于申请人所有,房产置换协议在村委,申请人无法自己调取该证据。
村委辩称:涉案房产属于村委集体财产,申请人要求确认村集体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属于村民待遇纠纷;申请人的丈夫拥有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证明申请人就具有确认所有权的权利。村委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综合考虑以后作出的决定,没有侵犯申请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黄某某辩称:1、老宅基地旧村改造前的房子是由黄某某夫妇投建,涉案房屋基于陈某所述是旧房置换而来的话,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人应当是黄某某夫妇,而不是陈某;2、老宅基地是基于黄某某的父母及家人而取得,老宅基地及房屋的相关权益人,均为还房权益的享有者;3、黄某某积极主张对陈某生活的保障,决不允许他人利用陈某的身份侵占家族财产;4、本案生效裁定属于程序审查,如果实体审查本案,本案遗漏必须共同诉讼当事人。
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双方争议的房屋系旧村改造置换而来,双方应当按照旧房置换新房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陈某是否能够依据被置换房屋所属宅基地的权属,请求确认争议房屋所有权,属于实体审理范围,原审认定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而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法院一审民事裁定和二审民事裁定;
二、指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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