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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XX公司、张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徐照峰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00时05分 | 已阅读: 270 | 我要评论(条) | 举报

上诉人淄博XX公司、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平度市XX厂、原审被告路XX、李XX、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5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淄博XX公司、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平度市XX厂、原审被告路XX、李XX、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5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XX公司、上诉人张XX于2019年7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XX公司、上诉人张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淄博XX公司、张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2.00元,减半收取5166.00元,由上诉人淄博XX公司、张XX各负担2583.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