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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诉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该律师为原告侯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侯某诉称:某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项目公司把某小区二号楼工程发包给被告陈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侯某诉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该律师为原告侯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侯某诉称:某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项目公司把某小区二号楼工程发包给被告陈某。2014年2月,被告陈某雇佣原告给其工程支模板,2014年11月完工。2015年1月4日,被告陈某给原告侯某出具结算单,共欠原告劳务报酬635690元。后被告陈某支付436000元,余款19969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996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陈某已经付款548000元,原告所实际施工双方已经明确未扣减罚款和板带平方,被告因原告施工不合格,造成的返修和罚款,总损失88726元,目前工程部分不合格尚需维修,为此提出反诉,请求原告依法赔偿反诉原告的损失88726元。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侯某人工费89440元;二、驳回原告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1242元,被告陈某负担1018元,诉讼保全费1593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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