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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供货合同中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35人看过举报

[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分期供货合同中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混凝土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的罗湖区水贝村更新单元基坑支护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结算方式为《合同》第6.1条:供方(本案原告)将上月运抵工地现场并经承包人(本案被告)签字确认收到的货物与承包人办理结算。第6.1条还约定付款方式为:本工程采用前期垫资,后期支付的付款方式,2016年6月开始供应,第一、二阶段基坑支护需要垫资,2017年7月第一、二阶段基坑支护基本竣工后开始支付已供货款的80%,剩余20%货款在基坑支护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支付,随后按照第3个月20日前以银行汇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当月货款的60%,剩余35%货款在基坑支护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支付,另5%作为保证金在基坑验收合格(基坑验收时间不超过基坑支护工程竣工时间3个月后)后6个月内支付。此外《合同》还对供货时间、交货地点、供货方式、质量要求、保质期、价格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供货义务,并按月办理供货数量及货款的核对手续。现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且原告也于2017年12月完成混凝土供货。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统计: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货款累计为人民币10597429.51元,被告已支付货款10500000元,尚拖欠原告货款97429.51元。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根据双方的最后结算,可以确认涉案工程在2017年12月完工,依合同约定最后付款期限为2018年9月30日届满。在本案审理中,被告答辩确认上述欠款事实,但以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为由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提出异议。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7429.51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0397.56元(该违约金按照LPR1.3倍以应付、未付款项分段计算,以提交法庭的计算明细表为准);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合计387827.07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97429.5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30%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混凝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本案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97429.51元,被告亦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上述款项并支付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上述货款逾期利息的支付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但对于被告已经实际支付的款项,原告要求被告对曾经存在的延期付款的情形承担违约责任,鉴于:(1)原、被告在多次结算过程中在确认结算金额时,均未对该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约定,并未将结算之前已发生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金额列入结算的应付款之中。(2)原告在接受货款之时亦无证据证明其对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提出过异议,在接受款项后并未及时提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3)原、被告在合同履行之前、之后均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或补充约定。(4)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也并未对已实际收取的款项因被告逾期付款的事实造成损失进行举证。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通过事实履行的行为实际变更了合同付款时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对已实际发生的付款行为确定被告的违约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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