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买方拖延验收阻却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8日,包装机械技术公司(供方)与生物工程技术公司(需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生物工程技术公司向包装机械技术公司购买8列背封粉剂包装机1台、螺杆上料机1台、分检机1台,总价款为567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需方先付供方定金40%,供方确认定金到账后即安排生产;机器生产完成后,通知需方到供方厂调试验收合格后付40%,供方收到80%款后2天内将设备打包发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15%,尾款5%作为质保金,设备运行6个月内验收合格后付清。交货时间为供方收到需方定金后45个工作日内交货。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7年5月9日,生物工程技术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包装机械技术公司支付226800元。
本案审理中,包装机械技术公司主张在收到生物工程技术公司支付的定金后即安排生产,于2017年6月25日生产完成,并由其工作人员于当日通过电话及微信告知生物工程技术公司前来试机,其后其工作人员自2018年4月开始通过微信多次要求生物工程技术公司前来试机,但生物工程技术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搪,并在明知机器设备已经制作好的情况下,多次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更改方案,且不按照双方约定针对更改方案签订《补充协议》,致使涉诉设备在包装机械技术公司处存放时间达4年之久。包装机械技术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公司工作人员在2018年4月至2021年7月间多次联系生物工程技术公司员工,要求前往验收,其间生物工程技术公司提出改造方案,但并未签订补充协议,且多次以生产和效益不好、提升产能的计划推迟等为由未前往验收。
2021年7月26日,生物工程技术公司向包装机械技术公司发送《法务函》,要求包装机械技术公司就本次生产的设备质量、维修及费用承担等作出书面承诺。2021年9月18日,包装机械技术公司向生物工程技术公司发送《回复函》,要求生物工程技术公司尽快提货。
审理中,生物工程技术公司认为因其尚未试机,故包装机械技术公司主张的设备款未达到支付条件,生物工程技术公司同意在试机合格后支付设备款。包装机械技术公司不同意生物工程技术公司的主张,认为因生物工程技术公司长时间未提取设备,设备生产完成后长达5年未使用,可能存在设备老化问题,要求生物工程技术公司支付货款并收货,如果收货后设备存在问题,可通过另案诉讼方式解决。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生物工程技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包装机械技术公司剩余货款340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0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开始,按2021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包装机械技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效力。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购销合同》的约定,机器生产完成后,通知需方到供方厂调试验收合格后付40%,供方收到80%款后2天内将设备打包发出后,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15%,尾款5%作为质保金在设备运行6个月内验收合格后付清。故机器生产完成后,生物工程技术公司在收到包装机械技术公司要求进行调试验收的通知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验收。
依据现有证据,包装机械技术公司自2018年10月11日开始多次要求生物工程技术公司派人验收设备,但生物工程技术公司存在长时间未按照约定验收涉诉设备的违约行为,直至包装机械技术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生物工程技术公司在审理中要求前往验机,明显超过了合理期限。生物工程技术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按约定到包装机械技术公司验收调试涉诉设备的违约行为,阻却了付款条件的成就,应当视为合同约定40%的调试验收款付款条件成就,该笔款项已经达到全部款项的五分之一,生物工程技术公司未按约支付,包装机械技术公司可以要求生物工程技术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故对包装机械技术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全部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包装机械技术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包装机械技术公司主张赔偿一倍定金1134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需方先付供方定金40%实为合同的预付款,不具备担保的功能,故对于包装机械技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包装机械技术公司要求生物工程技术公司赔偿租金损失,但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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