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买方出具的欠条无付款日期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蔡某某从韩某某处购买喷雾器,2014年10月12日,蔡某某给韩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电动喷雾器款158206元整,2014.10.12。”2014年10月30日,蔡某某给韩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电动喷雾器款192711元整,2014.10.30。”两张欠条的内容和签名均是蔡某某亲笔书写。此后,蔡某某在2014年10月26日向韩某某支付12000元、2014年11月17日支付20000元、2015年1月3日支付20000元、2015年4月3日支付10000元,四次共计偿还货款62000元,尚欠288917元货款未付。双方在欠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亦未约定利息支付的问题。韩某某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蔡某某偿还欠款288917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蔡某某给付原告韩某某喷雾器款288917元及利息(以288917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2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蔡某某从原告韩某某处购买喷雾器,事实清楚,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喷雾器,被告应支付对应的价款。被告蔡某某称对本案所欠货款已清偿完毕,但原告韩某某不予认可,被告也没有提交偿还欠款的证据,且欠条一直由原告韩某某持有,故对于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本案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成立。被告蔡某某主张本案已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间,但本案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在买卖关系发生时对于货款的支付期限有明确的约定。实践中认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是适用此批复的前提,但是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了原告交货后被告需立即付款。因此,在本案中不应适用该批复,被告关于其向原告出具欠条之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从原告收到欠条时重新计算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案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
关于利息,原被告在欠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及时返还货款,显属违约,故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起诉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
实践中认为,“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且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即买卖合同应约定了货款支付期限,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供需双方有到货后即时付款的约定,后针对该笔履行期限届满的欠款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才能视为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约定货款的具体支付期限及方式,且在蔡某某部分履行支付义务后,双方对剩余的债务也未约定履行期限,韩某某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韩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韩某某向蔡某某主张权利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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