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卖方无法交付定制产品构成根本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0日,原告张某到汽车销售公司经营的4S店购买汽车,经销售介绍,就购入汽车一台签署书面《购车意向书》,协议中双方详细约定了买卖标的和价款,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SUV一辆,总价格为人民币859900元,定金为148200元。
购车商谈中,被告销售人员称提车时间等待其通知,同时建议原告加装设备。原告根据销售人员的推荐,就购车专属定制事宜双方在协议书约定该款车型为:“专属定制,外观宝石青,内饰松露褐色14500元,冬季套装9000元,舒适进入8300元,M高性能卡钳6500元,整体主动式转向14600元,车门自动吸合7500元,星空车顶10500元,杯座(带冷热功能)3100元,前排舒适座椅15000元,前排座椅电动腰撑3100元,高级香氛4500元,主动巡航9300元,全彩平视显示系统16800元,手势控制系统3500元,21寸轮毂,Y式轮辐741型双色12000元,棕色高光细纹高级木饰条0元,共计138200元,价格待定,全款,车无质量问题,定金不退。”
2021年7月21日,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向被告全额支付了购车定金人民币1482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车,但被告销售人员搪塞要求原告耐心等待,待可提车时将另行通知。但至2021年11月,被告多次向原告称,该款型的车辆已经停产,确定已无法交付,并要求原告换购其他型号车辆。
原告认为,涉案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支付购车定金后,依据协议约定,被告负有交付车辆的义务。现被告已经明确告知原告车辆停产,无法再履行购车协议并交车,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96400元。同时,被告逾期返还双倍定金的,还应赔偿原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车定金合计人民币296400元;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296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付,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张某定金共计2964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张某的合同义务为支付购车款,汽车销售公司的合同义务为交付车辆。虽然涉诉《购车意向书》中并未载明车辆交付时间,但自2021年7月21日至今,汽车销售公司均无法明确具体的交车时间,致使张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涉诉购车意向书及收据均载明张某交付的148200元为定金,现汽车销售公司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张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对于张某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964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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