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出卖方根本违约无权要求买受方支付货物使用期间的折旧费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5日,电气公司作为供方、甲方,建设发展公司作为需方、乙方,双方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2台变压器,单价为55400元,总价为110800元,绕组线圈导线的材质为全铜;甲方按国家企业标准生产,乙方按国家企业标准验收,保质期为1年;违约方应承担一定经济及法律责任。陈某某作为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述合同签字。
2021年7月底,案涉变压器其中一台发生故障无法使用。
建设发展公司向法院提交一份案外人于2021年8月2日开具的《收款收据》,拟证明因案涉变压器无法使用,建设发展公司另行采购一台二手变压器进行临时替换,为此花费设备采购费用43000元。建设发展公司向法院提交一份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6日的《变压器更换工程报价》,拟证明建设发展公司已花费拆除、安装费用27400元及设备采购费用43000元,共计70400元。
电气公司向法院提交一份《情况说明》,其中载明:1.关于对“案涉变压器内部绕组线圈材质”的说明。经过电气公司查询相关记录,确认于2014年所发出的案涉变压器的使用标准符合S11-M-630/10的使用标准,内部绕线组线圈材质为铜铝复合材质,即高压线圈采用铜线,低压线圈采用铝线。2.关于“案涉变压器是否已经损坏”的说明。对于建设发展公司购买的两台变压器其中一台的损坏情况,结合建设发展公司的陈述及电气公司了解的情况,对于该变压器的损害事实予以确认。但对变压器的损害事实与电气公司交付的变压器绕组线圈材质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予确认。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电气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发展公司退还货款110800元。退还货款后,建设发展公司应向电气公司返还2台指定规格变压器;
二、电气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发展公司支付损失43000元;
三、驳回建设发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电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电气公司与建设发展公司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电气公司未按约定向建设发展公司交付绕组线圈导线材质为全铜的变压器,电气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电气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发展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建设发展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电气公司退还货款,电气公司退还上述款项后,建设发展公司亦应将案涉变压器返还电气公司。故建设发展公司要求电气公司退还货款1108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建设发展公司要求电气公司支付设备采购费用43000元,该费用属于因电气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且有建设发展公司提供的《报价单》及《收款收据》互相印证,法院予以支持。建设发展公司要求电气公司支付拆除、安装费用27400元,但建设发展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支出情况,法院不予支持。陈某某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人,建设发展公司对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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