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5月28日,A驾驶登记在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车与B驾驶的登记在乙名下的重型货车相撞,致使A、C(乘车人)、B、D也受伤,后B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及货物不同程度的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事故主要责任,B负次要责任。甲公司名下的事故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D名下的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B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81582.6元,D名下车辆的乙保险公司认为B系本车的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应予赔偿的对象。
【争议焦点】
本车驾驶员在车外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本车驾驶员的身份是否可以转化为第三者?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的保障对象为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B虽然是驾驶员,但肇事车辆与本车发生碰撞时,B不在车上,从事的不是驾驶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身份已经从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218000元,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9000元,A和某公司连带赔偿7万余元。
乙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第三者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的,交强险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除外。即投保人可以转化为本车的第三者。
对于合法驾驶人能否转化为第三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但第三者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是保护道路通行中弱势群体的利益,驾驶员一般情况下属于车上人员,但其身份并非一成不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对象不能把驾驶员一律排除在外,当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身份如果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的,应属于交强险及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B下车查看,此时B已经处在车下,身份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本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若有)均应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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