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31日,甲酒店与保险公司签订团体保险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甲酒店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下险种: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门急诊医疗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被保险人范围:甲酒店聘任的员工及甲酒店认可的员工子女作为本保险计划的被保险人,投保单载明的人数为255人(其中主被保险人250人,连带被保险人5人),甲酒店缴纳了保费。
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甲酒店认为保险公司在支付了部分保险金后,一直拖欠给付保险金,给甲酒店及员工造成了损失,且损失仍在加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向甲酒店支付保险金19万元。
【争议焦点】
团体意外伤害险下,投保人(雇主)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受到保障,保险金的请求权不应由投保人行使。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甲酒店聘用的员工及其认可的员工子女,甲酒店作为投保人起诉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故此裁定驳回甲酒店的起诉。
【法律评析】
雇主在投保时有两种险种可供选择: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伤害险。这是这个完全不同性质的险种,雇主责任险本质上属于财产险,保险标的是雇主依法应负的法定的赔偿责任,转移的是雇主的风险和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在雇主赔偿后,由雇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支付给雇主;而意外伤害险则属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团体意外伤害险可以视为是雇主为员工提供福利,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申请理赔,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亲属。
本案中甲酒店投保的是团体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是甲酒店聘用的员工及甲酒店认可的员工子女,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甲酒店,故此甲酒店提起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
但如果甲酒店投保的是雇主责任险,甲酒店就是适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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