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6日,被保险人甲参加单位组织的带薪休假赴A省旅游,其单位委托旅行社为参加此次休假的全部人员投保意外险,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遗体遣送费用等,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最高为15万。
到达A省的第二天,甲进入酒店内的温泉池泡温泉,后被发现仰躺再温泉池池底,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结论为猝死。
甲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15万保险金。
【争议焦点】
猝死后又未进行尸检,意外险能否拒赔?
【裁判要旨】
1)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不能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
对于猝死的原因应结合猝死的定义和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造成猝死可以有某些诱因如精神过度紧张、暴饮暴食、轻微外伤、冷热刺激、过度疲劳等,也可以无明显诱因,由此可见猝死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
2)本案中公安机关未认定甲因潜在疾病发作而死亡,而是认为猝死的诱因有精神、心理因素、冷热刺激、过度疲劳、暴饮暴食等;甲生前的医疗记录也未载明其存在可能引发死亡的疾病;甲的家属不同意进行尸检,没有证据表明保险人曾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认定甲猝死是由疾病所致。
3)案涉保险事故发生后,甲的亲属已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向其提供了被保险人生前的全部病史,对甲不存在潜在疾病完成了自己的初步证明义务,保险人主张猝死是由既有疾病或潜在疾病所致,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保险人称甲系饮酒后不听从酒店工作人员的劝阻进入温泉池,酒店温泉池区域也已明确告知游客酒后不能泡温泉,但没有证据证明甲系饮酒后泡温泉,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对此也为未认定;即使甲确属在引用不确定的酒之后泡温泉,保险人也未能证明这已构成其免责事由或在其承保的意外伤害险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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