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2月3日,甲驾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甲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甲申请伤残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甲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甲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此后,甲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将承保驾乘意外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不应该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评定,应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行伤残评定,申请重新伤残鉴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甲的伤残等级进行驾乘意外险保险赔付。
【争议焦点】
车祸致伤残,驾乘意外险否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进行赔付?
【律师解读】
本案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应按照保险条款约定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行伤残评定,该标准系行业标准且施行时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前,2017年1月1日颁布施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后,各领域就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已归于统一,即均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人体伤残评定,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甲进行伤残评定并无不当。
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涉案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违法、鉴定失实等不足以采信的法定情形,故其要求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标准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于行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标准,适用除职工工伤以外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及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务中,关于意外险伤残等级的确定所应依据何种标准的认定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行鉴定,应关注本地的司法实践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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