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1日,甲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到行人乙致使乙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乙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7天后好转出院,但于20月28日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乙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轻型损伤后远期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建议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15%。
乙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甲及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8万余元,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3万余元。
【争议焦点】
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是否应考虑因果关系参与度?
【律师解读】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从交强险和商业险两方面确定是否考虑参与度问题。
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标准、免责事由等均由法律予以强制性规定,交强险立法及保险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保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减责事由也无此约定。交强险责任因果关系的重点在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只要可以认定交通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故在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上不应考虑损害参与度。
对于交通事故中如存在损伤参与度的情况,对受害人损失在扣除交强险责任后,超出交强险的损害部分应根据具体赔偿项目考虑损伤参与度的影响,受害人住院治疗完全是因为交通事故所致,故因住院直接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不应考虑事故的损伤参与度;而对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则应考虑损伤参与度,按照各自的原因力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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