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8月13日,A在保险公司投保两份A型意外伤害保险和两份B型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均为1年,其中,A型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3万/份,B型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6万/份。
2013年6月1日,A在驾车时坠谷身亡,于2013年6月7日火化。
A自2002年8月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职业,A在投保本案报下时未如实告知其从事的职业,其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条款约定长途客货运输车司机及随车人员不属于投保范围。
2013年8月19日,保险公司当庭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争议焦点】
1)A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如果A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能否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从事的职业,该内容对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统一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具有决定性影响,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自2013年6月1日,A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至2013年8月19日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了30日的期间,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请。
【法律评析】
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规定在《保险法》第16条。
《保险法》第16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由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从《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可知: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在保险公司询问下的告知,对于保险公司未询问的内容,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
2)在保险公司询问时,投保人如果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解除权,但该权利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否则解除权因超过法定期间而丧失。
3)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此时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不等于保险公司一定会承担保险责任,要判断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也要看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是两年之内发生的还是两年之后发生的。
本案中,A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所从事的职业,保险公司有合同解除权,但其超过了《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因此丧失了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就不能以A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了。
亲爱的读者,保险条款晦涩难懂,保险法条文专业性强,不为普通公众所熟悉,为保护你合法的保险权益,如您遇到保险纠纷,欢迎您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