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2月28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附加投保长期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险条款约定在本附加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签发90天后因重大疾病首次就医,本公司将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瘫痪,指的是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015年10月21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为20万,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瘫痪和严重脑损伤,其中瘫痪指的是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严重脑损伤指的是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016年8月8日,甲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并行“右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外伤:1、顶枕部硬膜外血肿;2、右侧额叶脑挫裂伤;3、顶枕骨粉碎性骨折;4、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甲项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不符合任何一项重大疾病的释义为由拒赔。
2017年10月,甲向司法鉴定机构就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依赖程度、营养期等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甲目前遗留右侧偏瘫(右侧上、下肢肌力3级)构成三级伤残......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载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中的进食、修饰可自行完成,床上活动、穿衣、洗澡、行走、入厕均需他人帮助才能完成。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已构成瘫痪和严重颅脑损伤为由,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和20万,双方因此涉诉。
庭审前,保险公司认可甲构成严重颅脑损伤,向甲支付了20万保险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5万保险金。
【争议焦点】
遭遇交通事故后遗留偏瘫,肌力3级,是否属于重疾险中的偏瘫?
【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甲右侧上、下两肢不能随意识活动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关于瘫痪的约定,构成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5万元。
司法鉴定委托事项不是对是否构成重大疾病进行鉴定,且重疾险的理赔也未要求甲索赔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故司法鉴定不是必须产生的费用,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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