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以其父亲A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和保险条款。
保险期间内,A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A因车祸致重型颅脑挫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保险公司拒赔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被保险人A在投保前的身体健康状况与其投保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无关联性,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被保险人A的身体健康状况与其遭受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亦无法律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拒赔的理由。
二审法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约定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的义务,案涉险种亦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缺乏关联性,被保险人的死因是交通事故,与其身体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无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
投保意外险后遭遇车祸身亡,意外险能否以投保时未告知健康状况拒赔?
【裁判要旨】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的身体健康状况与其投保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无关联性,且身体健康状况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亦无法律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无权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的义务而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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