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于2019年11月26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在经过一系列审核程序后,保险公司业务员告知其已通过审核,并让其缴纳首期保费。甲缴纳收起保费后,保险公司出具了人身保险暂收收据,并承诺在30日内出具保单。
在保单出具前,甲因交通事故身亡,受益人甲的父亲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投保单不是保险合同,保险人并未出具保单,尚未承诺,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出具收据仅表示已收到保费,并不构成承保承诺,出具保单才表明保险人同意承保。
甲的父亲则认为签发保单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投保人投保是要约,在甲已通过体检等一系列审核程序,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并出具收据的行为构成承保承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双方协商无果,甲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签发保险单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受保费的交付与保单的出具的影响。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公司通知甲已通过审核之时,表明保险公司已接受甲的要约,决定承保,构成有效的承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3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保险单的签发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本案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保单和暂保单的关系和各自的效力。
本案中甲签订的是暂保单,暂保单是指保单或保险凭证签发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具正式保单。
暂保单的目的在于出具正式保单前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凭证和临时保障,它虽然是一种非正式的、简式书面合同却是一份完整的、直至保险人出具正式保单时止的有效保险合同。暂保单包含有正式保险合同中应当具有的、相同的承保范围以及一些基本的保险条款,暂保单是法庭承认的保险合同。
暂保单一般用于以下情形:
1、保险代理人获得保险业务而保险人未正式签发保单之前,向投保人所签发的凭证;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需要总公司批准保险业务后,在未获得批准之前所签发的书面凭证;
3、在办理出口贸易结汇时,签发保单之前,保险人所出具的保险证明文件作为结汇的文件之一,以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
财产保险暂保单又称暂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收据,他们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单出具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不出具保单,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本案中甲于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并交付了首期保费,保险公司亦出具了暂收收据予以确认,因此保险合同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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