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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否因为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而成立?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5日|分类:保险理赔 |260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甲向保险公司投保寿险并附加意外伤害险,12月7日,甲将投保申请及保费交给保险公司的代理人,12月17日,保险公司体检时发现甲正患急性肝炎,因此未承保,通知其1个月后复检。12月30日,甲因车祸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赔。

受益人认为,甲于12月17日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体检发现其患病后并未通知拒保,也未将保费退回,在签发保险单前交付保险费的,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投保人未通过体检,保险公司已经通知其1个月后复检,是一种上尚未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在甲通过复检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前,很难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可视为承诺,保险合同是否因为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而成立?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3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法》第14条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以上规定可知 :

1、保险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缴纳保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邀约行为,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后统一承保,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成立。如果保险公司核保后附加条件承保,在法律上构成反要约,投保人对反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

2、缴纳保费并不产生保险合同成立的结果。

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可能产生三种结果:

1)同意按照投保人的要约承保,此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且保单上都将承保日期追溯到投保日。

2)需要附加一定条件或加收保费后承保,因此应视为保险公司的反要约。

3)拒保,保险合同不能成立,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一般来说,只要保险公司尚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就不成立,但是,因为保险公司的承诺有一个过程,承保流程时间的长短和控制条件完全由保险公司掌握,因此较难确定保险公司正常承保所需要的时间和保险公司因工作延误而拖延的时间。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本案中甲未通过体检,保险公司已提出反要约通知其1个月后复检,属于正常承保条件不能承保而需要按一次标准体加费或延期承保的,因此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又因为甲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因此不承保保险责任。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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