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8日,甲以其儿子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为20万,
2014年6月16日,乙确诊脑性瘫痪。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保险合同条款是经过保监会审批备案的,对于重大疾病瘫痪的构成条件能够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且投保时甲已签字确认,乙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20万保险金。
【争议焦点】
脑性瘫痪(脑瘫)是否属于重疾险中的瘫痪?
【裁判要旨】
案涉保险条款中关于重大疾病瘫痪的解释属于格式条款,本案中甲认为被保险人患有的疾病属于保险人理赔的范围,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患有的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中的瘫痪而拒赔,即关于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作出对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不利的解释,据此本案乙确诊的脑性瘫痪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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