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甲在被保险人其女婿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甲为投保人,女婿乙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甲,每年保费9000余元,缴费期间20年。
甲连续缴纳了5年保费,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方式对甲进行定期回访,未对乙进行过回访。在乙得知甲为其投保重疾险后,表示不认可案涉保险合同,不同意继续参保,但保险公司拒绝退回已交纳的保费。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费,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返还甲已交纳的保费。
【争议焦点】
岳母未经女婿同意为其投保,要求全额退保能否获支持?
【裁判要旨】
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甲在被保险人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甲与乙系岳母与女婿的关系,不属于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在无证据证明投保时已经过乙同意,亦无证据证明乙事后追认的情况下,该案中投保人甲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案涉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当返还全额保费。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中重要的原则之一,我国《保险法》第31条对保险利益原则采“关系+同意”的方式来认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可以此为由要求全额退还保费,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此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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