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国内的一家电力物资供应公司,其在2016年与德国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代理某风力发电公司采购5台风力发电设备,风力公司在购买的设备起运前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保险期间为:自汉堡至温州苍南鹤顶山风电场,双方约定适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伦敦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设备运抵温州后,风力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从事陆上运输设备吊装,某风电机舱在苍南鹤顶山风电场停机坪驳运至安装地点途中由于载运车辆发生倾覆而受损。后双方达成协议将受损设备运至德国修理,此后,风力公司就修理费等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风力公司提货后的转运过程中,不属于保险责任期间而拒赔。
风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风力设备具有经安装才能使用的特点,考虑保险单之格式性特点,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自停机坪运往安装点途中为由,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期间始于货物载明的仓库或储存所开始运输之时,终止于在载明的目的地交付至收货人仓库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之时,保险人承担仓库对仓库的责任,本案系在储存场所转运至安装场所过程中发生的货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
【争议焦点】
设备由鹤顶山风电场停机坪运往安装地点的这段时间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期间?
【律师解读】
保险责任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责任开始和终止的期间,只有在这个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保单的签发、保费的交付并不是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保险责任的期间有三种确定方式:
1、以时间来确定
2、以空间来确定
3、以时间和空间两方面对保险期间进行限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于保险期限的约定一般采取仓至仓条款,且根据所采取的决定价格的具体贸易术语等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保险法》第14条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以前的一个时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时点。
本案双方对保险期间作了明确约定:自汉堡至温州苍南鹤顶山风电场,双方对至鹤顶山风电场是指苍南鹤顶山风电场停机坪还是安装地点存在争议,因为双方约定适用《伦敦协会货运保险(A)条款》,根据该条款,本保险责任自货物远离保单所载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
1)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者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2)在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间或目的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由被保险人选择用作:a、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b、分配或分派货物;
3)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以上各项以先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条款第8.2条规定:如货物在保险责任终止前于最后卸载港卸离海轮,需转运到非保单载明的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规定终止。
因此本案中“至苍南鹤顶山风电场”是指货物的储存处所即停机坪,安装地并不是货物的储存处所,保险责任应自货物运至苍南鹤顶山风电场停机坪终止。在转运至设备安装地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并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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