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8月,甲就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20年10月,甲倒车时未注意到儿子蹲在地上玩耍致使女儿与车辆右前侧相撞死亡,当地公安机关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表明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受害人系被保险人的儿子,不属于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为由拒赔,且因为受害人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甲除了医疗费支出外,没有其他损失,没有损失要求赔偿有违财产保险损失填补原则。甲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甲作为其儿子的父亲,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受害人受害时既不是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也不是被保险人,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其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死亡,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但甲疏于监护且损害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甲,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甲共获得赔偿111万。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能否依第三者责任险请求赔偿?
【律师解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将家庭成员列入免赔对象,主要原因在于:
1、避免道德风险,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感情上、经济上的紧密联系,为防止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之间利用这种关系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获取保险金,一般将家庭成员列为除外责任,以防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2、家庭成员之间有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家庭财产必然构成混同,在财产共有情形下,家庭成员之间因意外或过失造成对方伤害,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相当于用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赔到共同财产中,犹如把自己的钱从左手放到右手,这种情况下进行民事责任的追偿不符合法理,所以家庭成员间应该免赔,被保险人如要对不属于第三者的近亲属的权利加以保护的话,可以通过投保意外险来解决。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将家庭成员列为免除承担保险金责任的对象是一种保险业内的惯例。
责任保险事故的确定须满足: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当被保险人对其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后,尤其是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往往不负有赔偿责任,受到损失的家庭成员一般也不会对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在此情形下要求保险公司对其家庭成员进行赔偿,就与第三者责任险对责任事故进行赔偿的定位不符,违背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本前提。
另一方面虽然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道德风险一定大于非亲属关系,但是亲属之间串通骗保的可能性很大,保险公司证明难度更大。
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损害予以免赔的条款在保险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之后,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的判决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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