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公司就其及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A公司的驾驶员甲驾车回家,当甲来到家门口准备开门时,停在身后未熄火的汽车突然向前滑动将甲撞死,A公司在赔偿甲的近亲属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是车上人员而拒赔,A公司起诉到法院,双方因此涉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A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争议焦点】
保险事故的受害人与肇事人是同一人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律师解读】
当第三者既是加害人,又是被害人时,由于不存在自己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不存在,所以保险公司无需给付保险金,不论其在车上还是车下。
本案中A公司向甲的家属赔付死亡赔偿金,其性质不是基于第三者责任险意义上的赔偿,而是A公司作为甲的雇主或劳动单位,依法应承担的雇主责任或劳动赔偿责任。
本案涉案险种包括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这两个险种都是责任险,甲作为A公司的驾驶员,属于被保险人认可的驾驶人,地位上等同于被保险人,甲因自己的原因致自己受害,不能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本案法院的判决有误,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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