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电脑公司以不指明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予以承保。
保险期间内,甲电脑公司在一家商场举办笔记本电脑特卖活动,甲公司将5台价值共计10万余元的笔记本安排推销员A打车送到商场,但是几个小时后人与货均不见踪影,甲公司根据A留在公司的电话号码联系已无法找到A,甲公司向公安报案,公安调查后发现A留在公司的号码与实际机主身份不符,A在人才市场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姓名、地址也有不少疑点。甲电脑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在雇佣A之前没有对其受雇前的情况作必要的查询以防范该雇员在忠诚信用方面的潜在风险,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法院判决】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由特殊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能在雇佣员工时对所雇人员不经任何审查和了解就直接雇佣,被保险人负有对雇佣人员雇佣前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在索赔时提供查询资料的义务,本案中甲公司没尽到这一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争议焦点】
雇员忠诚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特殊义务?
【律师解读】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雇主以雇员的忠诚信用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转嫁给保险公司的风险是雇员在被雇佣期间发生的不忠诚行为的潜在风险。参照国际上的惯例,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一般都会列明被保险人必须对其雇员受雇前的情况进行查询,并保存查询资料,在索赔时提供给保险公司。通过投保人对其雇员受雇前情况的必要查询来防范被雇佣者在忠诚信用方面潜在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义务之一。
因此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有特殊要求。
本案中,甲公司在雇佣A时并未对其受雇前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查询,因此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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