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将自有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等保险,保险期间内甲驾驶被保险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A死亡,A的家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甲赔偿A的家属各项损失120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后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三者险赔付范围为由,拒绝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法院判决】
精神损失也属于第三者损失的范围,保险条款也未明确将精神损失排除在第三者损失之外,故此保险公司应当向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就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律师解读】
商业三责险一般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责任免除范围,精神损害赔偿免责的主要理由在于:
1、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财产险,应遵循损失补偿原则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应限于被保险人遭受的能用货币来衡量的经济价值的损失,遵循损失填补原则,第三者遭受的精神损害无法用货币来衡量,不属于可保风险,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
2、保险人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侵权关系,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与第三者的诉讼法律关系中,保险人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3、精神抚慰金具有惩罚性,应由侵权人承担不可转嫁给社会大众
责任险的基本功能在于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从实际侵权人转由保险人承担,最终通过保险人转嫁给社会大众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在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从性质上而言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人而言具有惩罚性,由侵权人承担没有问题,但社会大众不应成为惩罚的对象。
本案中虽然保险条款未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免除写进合同,但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做法突破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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