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6日,甲以儿子A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0万元,同日保险公司向甲出具了收据。
2013年8月31日,A不慎掉入积水坑内身亡,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并非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而拒赔,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法院判决】
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从保险公司承诺时即成立,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成立是否表示保险责任的开始?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3条第3款规定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法》第14条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18条规定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或者期限的,则约定的条件发生或者期限的到来之时,没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或者期限的,则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和保险合同的责任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生效期间是指合同产生效力,受法律保护的时间,而保险合同的责任期间是指保险人依据已生效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间,保险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期间的开始,只有从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后,保险合同才在实质意义上起到真正的保险保障作用。
保险责任期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可以重合,也可以分离,即:保险责任期间既可以早于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也可以晚于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所以《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而非自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必要条款包括保险期间,也包括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本案中,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期间(即保险责任期间)为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该保险责任期间明确具体,本案事故的发生显然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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