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洞察白皮书(2023年)》显示,2022年,医美市场规模达到2000亿元,但是市场上非法经营的医美店铺数量超过8万家。而在合法的医美机构中,依然存在15%超范围经营的现象。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以下简称“中整协”)数据也表明,医美非法从业者人数至少在10万以上,国内合法合规的医美机构在行业中仅占12%,合规医师仅占行业的28%,目前市面上流通的针剂正品率只有33.3%。据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统计,平均一年有2万起由于医疗美容导致毁容的投诉记录。
然而而关于其案件量不到其投诉量的百分之一,为何如此之少,因为医美案件中对于鉴定这一块几乎是没有办法的,医美也算是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特点一是处理时间慢,平均需要18个月,二是需要鉴定结论,来鉴定医疗事故等级,那判断标准是什么哪?有一套医疗事故鉴定标准,详细的不说了,大体是参照伤残等级鉴定。而绝大部分的整容失败,构成伤残吗?是不构成的,只是没有达到当事人心中的预期,或者有后遗症,但是在操作前手术风险协议书上绝对有免责条款。所以导致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等级,不构成事故等级,那就何谈事故赔偿,所以很多就变成了不了了之,给点钱打发了事。(很明显的毁容还是可以定到等级)。
在这种前提下,以医美机构欺诈为由,要求其“退一赔三”就成了另一条非常可行的救济途径,因为医美的医生要求真的很高,用一句夸张一点的话来说:“从医3年,才能合法的给你挤痘痘;从医8年,才能给你割双眼皮。”而且此类诉讼所用时间短,不需要进行事故鉴定,由于一般医美手术费用高昂,其三倍赔偿金也是非常可观。
一、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第十五条之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三、美容皮肤科项目:…(二)有创治疗项目(二)有创治疗项目。
1.微创治疗项目。
(1)物理治疗:冷冻,电外科治疗(高频电治疗,电解,电灼治疗等),微波治疗,粉刺挤压,微针(Microneedle )治疗,其他针对皮肤病损或缺陷的物理治疗。
(2)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关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
(3)化学剥脱。
(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
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
②强脉冲光(IPL )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的IPL 治疗,皮肤瘢痕IPL 治疗。
③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 ④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
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表,综合案例后,给出案例可视化分析表。
所用案由 | 诉讼平均时间 | 是否支持三倍赔偿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以有无资质,药品合规切入) | 3个月 |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以有无虚假宣传切入) | 3个月 | 支持 |
侵权纠纷(带鉴定) | 12个月 | 不支持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带医疗事故鉴定) | 18个月 | 不支持 |
健康权纠纷 | 3个月 | 不支持 |
提供证据 | 是否必要 |
医疗服务合同 | 必须 |
病历或书面单据 | 必须 |
手术记录单 | 非必须 |
诊疗费发票 | 必须 |
知情同意书 | 非必须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非必须 |
调解协议 | 不需 |
鉴定报告 | 不需 |
医院宣传单 | 需要 |
药品照片、包装 | 需要 |
一般依据
诉讼依据 | 举证责任 |
实际手术费用,需确认实际违法操作部分的所收取的金额。 | 原告举证 |
是否有虚假宣传 | 原告举证 |
是否有医疗机构资质 | 被告举证 |
是否有医师资格证 | 被告举证 |
医师执业年限是否足够 | 被告举证 |
手术过程是否规范 | 原告举证 |
是否照成损害后果 | 原告举证 |
手术过程是否合规 | 被告举证 |
医疗器械使用是否正常 | 被告举证 |
使用药品是否合规 | 被告举证 |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 一般结论 |
原告是否为消费者 | 认定原告为消费者 |
是否有欺诈行为 | 有欺诈行为,(无资质+有宣传)100% |
无欺诈行为,(有资质瑕疵+无宣传)大概率 | |
确定赔偿计算基数 | 按违法部分收费为计算基数。 |
败诉原因
原因 | 法院理由 |
以自然人为被告 | 被告不适格 |
有事后调解 | 认定为非善意,不构成欺诈 |
纹身、补牙、文眉,唇线 | 不属于医疗美容管理 |
有资质,只是有瑕疵 | 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
医师只是未备案 | 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
药品是超范围使用 | 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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