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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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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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秦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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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个人形象照?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次举报
2026-05-04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例如,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明星的照片进行案例分析,艺术家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的肖像进行艺术创作等。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新闻媒体在报道突发事件、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可避免地拍摄到在场人员的肖像,并在新闻报道中使用。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法院在公告中使用当事人的照片等。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摄影师在拍摄城市风光、公园景色时,不可避免地拍摄到进入画面的行人,并将照片用于展示公共环境。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例如,为寻找失踪人员而发布寻人启事,使用失踪人员的照片等。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