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例如,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明星的照片进行案例分析,艺术家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的肖像进行艺术创作等。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新闻媒体在报道突发事件、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可避免地拍摄到在场人员的肖像,并在新闻报道中使用。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法院在公告中使用当事人的照片等。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摄影师在拍摄城市风光、公园景色时,不可避免地拍摄到进入画面的行人,并将照片用于展示公共环境。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例如,为寻找失踪人员而发布寻人启事,使用失踪人员的照片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