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本质是发包人为担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而预留的款项,其数额应当与可能发生的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相匹配。设定 3% 的法定上限,既是为了防止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过度扣留承包人的工程款,保障承包人的资金周转和合法权益,也是为了避免保证金数额过高导致工程建设成本不合理增加,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通常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和具体数额。如果合同约定的预留比例低于 3%,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约定的预留比例高于 3%,则超过部分无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返还超过 3% 的部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