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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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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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 股票,婚后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次举报
2026-05-04


婚前股票婚后产生的现金股息和股票红利原则上属于法定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但将股息红利再投资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股息红利是上市公司向股东分配的利润,分为现金股息和股票红利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收益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有着明确的认定标准。现金股息是上市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向股东支付的现金,属于法定孳息的范畴;股票红利是上市公司向股东无偿赠送的股票,本质上是股东持股数量的增加,其价值增长属于自然增值。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孳息和自然增值都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婚前股票婚后产生的股息红利原则上归股票购买方个人所有。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