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的金额同样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且发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合理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银行保函与预留现金保证金具有同等的担保效力,都是为了担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采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可以避免承包人大量资金被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可以降低发包人管理保证金的成本和风险。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发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要求。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