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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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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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他人私密照片,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58次举报
2026-04-1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黄某某就是通过互联网下载淫秽视频并上传到APP聊天群内供人观看,因为群内人数众多,其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较大,所以已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