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黄某某就是通过互联网下载淫秽视频并上传到APP聊天群内供人观看,因为群内人数众多,其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较大,所以已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