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
暂无查看:851次2018-05-05 08:20
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暂无查看:620次2018-05-05 08:20
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暂无查看:698次2018-05-05 08:19
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
暂无查看:636次2018-05-05 08:19
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
暂无查看:722次2018-05-05 08:17
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暂无查看:662次2018-05-05 08:16
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暂无查看:581次2018-05-05 08:16
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暂无查看:1136次2018-05-05 08:15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
暂无查看:601次2018-05-05 08:14
仓单不能代替仓储合同。无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即受合同约束。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是履行合同,而保管人给付仓单也是履行合同。尽管仓单中记载了仓储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但...
暂无查看:3471次2018-05-05 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