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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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责任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851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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