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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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2682人看过


     仓单不能代替仓储合同。无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即受合同约束。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是履行合同,而保管人给付仓单也是履行合同。尽管仓单中记载了仓储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但仓单不是仓储合同,只是作为仓储合同的凭证。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如同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一样,依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单是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仓单可以出质。第七十六条中规定,以仓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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