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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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转让和出质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889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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