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次诉讼案件。
当事人骑行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就事故首期损失已经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 40% 赔偿比例。
后续当事人回原籍医院实施骨折内固定取出手术,产生二次手术对应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再次起诉保险公司主张后续治疗相关赔偿。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 30 万限额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
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提出扣除非医保医疗费、部分赔偿项目标准过高的抗辩,庭审中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沿用前案生效判决确定的 40% 责任比例,认可二次手术全部合理损失,驳回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后续治疗损失。
本案核心争议:交通事故首期诉讼结束后,伤者后续取内固定手术产生的各项损失能否另行起诉;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医疗费中非医保部分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前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在二次诉讼中是否继续适用。
案件核心难点
1、二次诉讼的基础事实衔接:本案属于后续治疗费单独起诉,需要依托前案生效判决,确认事故责任划分、保险情况、伤残鉴定及后续三期期限。
2、非医保用药抗辩应对:保险公司常规抗辩要求剔除医疗费中非医保项目,该抗辩是交通事故案件常见争议点。
3、异地手术费用认定:当事人回原籍医院做内固定拆除手术,需要证明手术与本次交通事故伤情存在直接关联,异地治疗费用具备合理性。
4、保险公司缺席庭审:保险公司仅提交书面答辩、拒不到庭,需要完整提交病历、票据、鉴定报告、前案判决书等证据,支撑全部损失主张。
律师代理思路
1、引用前案生效判决:提交首次诉讼判决书,证明事故经过、责任划分、保险信息,证明主次责 40% 的赔偿比例已经由生效文书确认,本案应当沿用该责任比例。
2、举证二次手术的关联性与合理性:提交二次手术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证明本次内固定取出手术系交通事故骨折伤情必要后续治疗,异地就医具备合理性。
3、依据司法鉴定主张三期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后续手术对应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按照鉴定意见主张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参照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主张。
4、反驳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抗辩:提交全套医疗票据,主张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没有法律依据,医疗费应当全额计入损失范围。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本次二次手术产生各项损失合计 15738.05 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6680 元,商业三者险按照 40% 责任比例赔付 3623.22 元,合计赔付 10303.22 元。
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行承担放弃答辩、质证的不利后果。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4.04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律启示
1、交通事故伤者首次诉讼仅主张已发生损失,后续取钢板、拆除内固定等二次手术实际产生费用后,可以单独起诉主张后续治疗费,不属于重复起诉。
2、前一份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后续二次手术索赔案件中,法院一般直接沿用,无需重新划分事故责任。
3、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若无特别约定,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合理医疗费应当纳入赔付范围。
4、伤者回户籍地医疗机构实施内固定取出手术,只要病历证明是交通事故伤情所需的必要治疗,异地产生的医疗费、住院相关损失法院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