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为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骑行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告左膝交叉韧带、半月板及侧副韧带撕裂,经手术治疗遗留功能影响,构成十级伤残,评定休息期 12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60 日。原告从事木工装潢工作,收入不固定、存在延迟发放情形。
核心争议:无固定收入的木工装潢从业者误工费如何核算;被告缺席庭审情况下各项损失认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律师费、衣物损失、鉴定费是否支持。
法院认定被告全责,被告缺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结合事故前银行流水核算原告平均收入,误工费按鉴定休息期计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失、鉴定费、律师费全部予以支持。
案件核心难点
1、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举证与核算:原告属于装修木工,收入不固定、工资跨月延迟发放,多家单位交替发放,需要从银行流水筛选事故前收入,计算平均月收入。
2、被告缺席审理:被告拒不到庭,无答辩、质证意见,需要完整举证链条支撑全部赔偿项目。
3、非机动车案件律师费主张:非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需要结合上海本地裁判规则,证明律师费属于合理损失。
4、衣物损失举证薄弱:事故直接造成衣物破损,无购买票据,法院酌情认定金额。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事故责任证据:提交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逆向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伤残三期举证: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与三期期限,拿到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误工费证据整理:提取事故前一年银行流水,筛选工资类入账,核算月均收入,向法庭说明行业特点、工资延迟发放的客观情况。
4、分项损失主张:完整提交医疗费票据、病历材料,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伤情就诊次数主张交通费;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酌情主张衣物损失;鉴定费、律师费作为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一并主张。
5、缺席庭审预案:证据材料一次性完整提交,即使被告不到庭,证据经法庭核查属实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案件最终判决
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
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286981.44 元,包含医疗费 79733.7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60 元、营养费 2400 元、护理费 7200 元、误工费 29583.72 元、残疾赔偿金 156054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交通费 500 元、衣物损失费 300 元、鉴定费 1950 元、律师费 4000 元。
公告费 560 元、案件受理费 5745.05 元均由被告承担。
法律启示
1、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逆向一方通常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
2、从事装修、木工这类无固定单位、收入不稳定的工作,可凭事故前银行流水证明收入,法院可以据此核算误工费。
3、交通事故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4、上海地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合理的律师费、鉴定费、衣物损失,在全责情形下可以由侵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