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餐饮场所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原告至餐饮门店就餐,店内过道地面存在油污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警示标识,原告经过时滑倒,造成右双踝骨折,入院接受手术治疗。案涉门店为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被告对店内地面油污致原告摔倒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意连带赔偿医疗费。
核心争议:餐饮经营者是否尽到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分支机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法院认定,餐饮门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地面油污未及时清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分公司与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持原告医疗费诉求。
案件核心难点
1、安全保障义务举证:需要留存事故现场相关证据,证明地面存在油污、未及时清理、无警示标志,证实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分支机构责任主体认定:门店属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起诉时需将总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主张总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损失项目范围界定:医疗费内包含住院伙食费,需要确认该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一并纳入赔偿范围。
律师代理思路
1、事故证据固定:调取报警记录、现场回执,结合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在被告经营场所内因地面油污滑倒受伤、产生医疗支出。
2、被告主体梳理:将门店分公司、总公司共同列为被告,依据民法典规定主张总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法律要点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条款,餐饮经营者对店内地面负有清洁、风险警示义务,地面遗留油污造成顾客摔伤,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损失主张:主张全部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费),提交完整医疗票据、费用清单,核实金额。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餐饮门店未尽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受伤存在过错。
判令分公司与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费)37262.48 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65.78 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法律启示
1、餐饮门店属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地面油污、水渍,必要时放置防滑警示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摔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分公司对外经营产生侵权纠纷,可将分公司和总公司一并起诉,主张总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顾客在店内滑倒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合理支出,可向经营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