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企业与台籍人员及案外人签订《合作协议》,对外宣称双方属于平等民事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协议约定每月固定向被告支付税后报酬,公司按月转账并备注工资,还为被告代扣代缴个税、出具在职证明。后续公司口头通知被告停止工作,双方就补偿发生争议,被告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企业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拖欠工资。
企业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仅为项目合作,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协商一致,同意按经济补偿金进行处理。
案件核心难点
1、合作协议表象掩盖劳动关系实质:企业以合作协议作为抗辩,主张双方是项目合作,不受劳动规章制度约束,需要穿透合同名称,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
2、台籍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结合工资流水、个税代扣、在职证明、沟通录音等证据综合认定用工关系。
3、解除性质定性:公司口头通知员工不用再来上班,原告主张是合作终止,被告主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区分是单方违法解除还是协商一致解除。
4、仲裁裁决部分事项双方均未起诉,法院直接予以确认。
律师代理思路
1、梳理全部证据:合作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备注工资)、个税代扣记录、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协商解除录音,证明被告接受公司用工管理、按月领取固定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认定为合作关系。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仲裁裁决为准,被告未起诉,法院仅审查原告起诉的诉求,确认在职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针对解除环节,结合录音证据,证明双方就终止用工达成合意,仅赔偿金额未谈妥,定性为协商一致解除,并非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将高额赔偿金调整为经济补偿金,降低赔付金额。
4、拖欠工资部分,双方均未针对该仲裁项起诉,认可仲裁确定的工资金额。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虽然双方签署合作协议,但结合按月发放固定报酬、代扣个税、出具在职证明等证据,认定在职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从谈话录音内容判断,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非单位单方违法解除,企业无需支付双倍赔偿金,改为支付经济补偿金 54000 元;同时企业需要支付离职前拖欠的工资 33428.57 元。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公司承担。
法律启示
1、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判断是合作还是劳动关系。即便签订《合作协议》,如果存在固定按月发薪、个税代扣、在职证明、接受企业管理,法院会认定实质劳动关系。
2、劳资双方协商终止用工,仅对补偿金额存在争议,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用支付 2 倍违法解除赔偿金。
3、劳动仲裁后,双方对部分裁决项目不起诉,该部分裁决内容直接生效,法院不再重新审理。
4、台籍人员在国内用工,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满足用工要件可成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