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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雨天楼梯积水滑倒受伤,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赔偿

发布者: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14人看过

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案件。

原告为案外劳务公司派驻园区的保洁人员,在被告海洋公园园区内就餐途中,因雨天露天楼梯平台积水,现场未设置防滑垫、挡水条及警示标识,原告行走时滑倒摔伤,造成右胫骨、腓骨骨折。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确定休息、营养、护理三期。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律师费。

被告抗辩原告属于第三方劳务公司员工,损害责任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原告自身作为保洁人员,负有更高安全注意义务,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就餐休息时段摔伤,是否属于第三方劳务公司责任范围;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双方过错比例划分;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

案件核心难点

1、责任主体认定:被告主张依据其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的协议,员工受伤由劳务公司承担责任。需要区分工作时间受伤员工自主就餐休息期间受伤,就餐时段不属于劳务履职期间,不能直接适用双方内部约定。


2、安全保障义务举证:雨天露天楼梯积水,被告未设置防滑措施、警示标志,需要证人证言、现场记录佐证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


3、误工费认定:需要核查受伤后劳务公司有无继续发放工资,若收入未减少,误工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4、过错比例划分:原告作为成年人,雨天行走积水路段自身也负有注意义务,法院会划分双方过错比例。

律师代理思路

1、厘清责任主体: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摔倒发生在就餐休息时段,不属于提供劳务工作期间,被告作为园区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和劳务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本案原告。被告承担赔偿后,可另行依据内部合同追偿。


2、固定现场安全隐患: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事发楼梯平台雨天积水、缺少防滑垫、警示标识,证明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3、伤残及三期举证: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及三期期限,提交鉴定费票据。


4、逐项主张各项损失:整理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衣物损失等票据;提交律师费发票,主张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


5、应对误工费审查:提交银行流水供法院核查收入情况,由法院据实认定误工费。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雨天楼梯平台积水未设置防护、警示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摔倒发生在就餐休息时段,不属于劳务履职过程,被告不能依据其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的内部协议免除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过错,判令被告承担 50% 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受伤后原单位持续发放工资,收入未减少,误工费不予支持;其余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律师费等损失依法核定,原告全部合理损失合计 221201.03 元,由被告赔偿 50% 即 110600.52 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启示

1、景区、商场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地面遇雨水积水,应当及时放置防滑垫、警示标识,否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受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用工方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的内部责任协议,不能对抗受伤的当事人;商家赔付受害人之后,可依据内部合同另行追责。


3、误工费赔偿的前提是实际收入减少,若受伤期间单位照常发放工资,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


4、受害人在公共场所地面湿滑摔倒,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法院一般会减轻管理人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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