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驾驶小型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肋骨多发骨折、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 150 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确定休息、营养、护理三期期限。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律师费等多项赔偿。
保险公司对部分医疗费提出剔除抗辩;肇事司机则认为律师费不应由自己承担,主张原告不配合理赔,诉讼成本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
法院对医疗费逐项审核,剔除与本次外伤无关的检查、药品费用,其余合理损失予以支持,律师费酌情核定由肇事司机承担。
案件核心难点
1、医疗费关联性审查。保险公司抗辩部分医疗费项目与交通事故伤情无关,需要区分外伤必要治疗费用和无关检查、外购药,剔除甲状腺检查、无处方外购药等非事故相关支出。
2、律师费承担争议。肇事司机主张原告不配合保险理赔才引发诉讼,律师费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需要论证律师费属于人身侵权维权合理支出,由侵权人承担。
3、多项财产损失认定。车辆维修费、衣物损失、交通费,需要结合事故现场、票据佐证,争取法院认可。
4、三期费用金额认定。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金额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抗辩。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事故责任,提交事故认定书,确认机动车全责、原告无责,调取保单确认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基础。
2、整理全套病历、医疗费票据,区分本次事故外伤治疗项目,针对保险公司剔除医疗费的抗辩,对每一笔费用的关联性进行说明,剔除确实无关的项目,保留合理医疗费用。
3、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鉴定三期主张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配套收入证据佐证误工费的合理性。
4、收集车辆维修票据、交通费凭证,结合事故客观情况,主张车辆损失、衣物损失、交通费。
5、主张律师费由侵权人承担,论证律师费属于人身损害维权的必要支出,不因双方前期理赔协商分歧而免除侵权人责任。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合理损失。
经审核,剔除与交通事故损伤无关的伙食费、甲状腺检查费、无处方外购药等项目,核定医疗费为 58825.58 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物损等全部予以支持,保险合计赔付 83423.08 元。
律师费酌情认定 3000 元,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20 元,由原告、被告按比例分担。
法律启示
1、交通事故医疗费并非所有票据都能赔付,和本次外伤无关的检查项目、无医嘱外购药品,法院会予以剔除。
2、交通事故全责案件,律师费原则上由侵权人承担,双方前期理赔协商不顺,不能成为肇事方拒付律师费的理由。
3、肋骨多发骨折案件,司法鉴定三期是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核心依据。
4、车辆损坏、衣物损坏,即便没有完整定损单,结合事故认定书、维修票据,法院可以支持相应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