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驾驶机动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高额商业三者险。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给出一期、二期手术对应的休息、营养、护理三期期限。
原告主张两份工作对应的误工损失,保险公司对其中兼职收入不予认可。
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一家项目管理公司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法院对原告两份工作收入证据分别审查,仅支持其中一份稳定就业对应的误工损失,二期误工费告知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案件核心难点
1、多重收入的误工费举证。原告同时主张两份工作误工损失,保险公司对兼职劳务收入不予认可,需要区分劳动合同固定收入与兼职劳务收入的举证标准。
2、内固定二次手术(二期)三期费用处理。二次手术尚未实际发生,保险公司抗辩二期误工费不应在本案一并处理,存在部分诉求被驳回风险。
3、医疗费非医保费用抗辩。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扣除非医保项目,需要举证证明保险免责条款已尽提示说明义务。
4、护理费、交通费、车损、衣物损失的金额争议。保险公司对护理费标准、车辆损失金额不认可,需要结合伤情、事故情况争取合理酌定。
5、律师费承担主体与金额争议。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由肇事个人承担,法院会结合案件标的酌情下调律师费。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事故责任,提交事故认定书,确认机动车全责、原告无责,依托保险保单信息确认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基础。
2、分两套证据体系举证误工费,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记录证明主业收入;提交微信转账、误工证明等材料佐证兼职劳务收入,同时预判兼职收入证据不足的败诉风险。
3、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鉴定结论主张两期营养费、护理费;对于二期误工费做好预案,若本案暂不处理,保留后续另行起诉的权利。
4、针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医疗费的抗辩,主张保险公司未完成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该抗辩不能成立,全部医疗费纳入保险赔付范围。
5、对护理费、交通费、物损、残疾辅助器具费分项举证,结合骨折伤情,请求法院按照上海司法实践标准酌情认定。
6、主张律师费由侵权人承担,同时评估案件进展,撤回无关被告,简化诉讼主体。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认定机动车方全责,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合理损失。
原告眼镜店兼职误工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二期误工费未在本案处理,原告可后续另行主张。
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医疗费的抗辩不予采纳。法院核定保险赔付项目,交强险内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车辆损失;商业三者险赔付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鉴定费。
律师费酌情认定 4000 元,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992.05 元,由原告、被告按比例分担。
法律启示
1、交通事故主张多重收入误工费,不同收入举证标准不一样。固定劳动关系可凭银行流水、社保佐证;兼职劳务收入举证门槛更高,仅有微信转账、单方误工证明不足以被法院采信。
2、交通事故内固定拆除二期手术相关损失,部分项目法院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一定在本次案件一次性处理。
3、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医疗费,需要举证证明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举证不能的,不能扣减。
4、交通事故物损、衣物损失若无定损单,法院可结合事故事实酌情认定小额赔偿。
5、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侵权人承担,法院会结合案情、标的大小酌情调低金额。